关于中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基差交易系统试运行的公告
各会员单位: 为了丰富中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交易服务体系,满足平台会员参与线上基差交易的需求,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经研究决定,平台基差交易系统自2018年5月8日起开始试运行。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参与资格 参与基差交易的企业需在平台注册并经平台审核通过,成为平台会员。会员参与基差交易前,应在平台内企业自有账户中存入相应的保证金。试运行期间交易保证金标准为400元/吨。 二、交易标的物 参与基差交易的商品棉须经国家法定纤检机构检验并可出具有效证书。 三、交易时间 基差交易日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日一致。交易时段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延后5分钟开市,提前5分钟闭市。 四、交易手续费 试运行期间,免收基差交易手续费。 五、其他事项 参照《中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商品棉基差交易细则》(见附件)执行。 全国客服热线:4008825779 特此公告。 中储棉花网络(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26日 附件: 中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商品棉基差交易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棉基差交易行为,保证中储网络电子商务平台(暨e棉仓,以下简称“平台”)商品棉基差交易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范商品棉基差交易的各项行为,平台及会员等相关各方必须遵守。 第二章 交易 第三条 商品棉基差交易指会员通过平台采用“期货合约+基差”报价方式卖出或买入商品棉,相应的卖方(或买方)通过平台报价(或点价),点价成交后生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棉花交收的一种交易方式。 第四条 商品棉基差交易分为卖方基差交易和买方基差交易。本细则仅适用于商品棉卖方基差交易(以下简称“基差交易”)。基差交易是指卖方发布拟销售商品棉的批号、重量指标、质量指标、重量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提货约定等信息,并以“期货合约+基差”方式进行报价,买方通过点价方式应价,成交后生成购销合同,买卖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棉花交收。 第五条 基差交易日与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交易日一致。交易时段较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期货延后5分钟开市,提前5分钟闭市。 第六条 参与基差交易的商品棉须经国家法定纤检机构检验并可出具有效证书。 第七条 基差交易程序 (一)参加基差交易的会员须为经平台审核通过的企业,获得平台交易资格。 (二)会员参与基差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平台的基差交易系统并同意遵守相关交易规则。 (三)会员参与基差交易前,应在平台内企业自有账户中存入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标准为1000元/吨。 (四)卖方通过平台发布拟销售商品棉的批号、重量指标、质量指标、重量结算方式、交货地点、交提货约定等信息,并以“期货合约+基差”方式进行报价,等待买方点价。卖方在未确认买方前,可修改报价信息。卖方发布的报价信息在未修改(或取消)的情况下始终有效。 (五)买方在基差交易日内选择基差报价资源并对《点价确认书》确认后点价,该点价未被卖方确认前,买方可修改(或取消)点价。买方点价有效期为一个基差交易日。 (六)买方点价后,平台冻结买方保证金,卖方确认后,平台冻结卖方保证金。如果存在同一批资源被多个买方点价,卖方只能确认一个买方,确认后释放未被卖方确认的其他买方保证金。在基差交易日内如果卖方未确认任何买方,基差交易日结束后,平台自动释放各方保证金。虽已确认,但在基差交易日内如果未达成交易,平台自动释放买卖双方的保证金。 (七)交易时段内当报价关联的期货合约价格低于买方点价价格时平台默认该笔订单生效,自动生成《e棉仓棉花购销合同》电子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交易时段内当报价关联的期货合约价格高于或等于买方点价价格时,卖方可以选择按买方点价价格确认成交,生成合同。 (八)合同生效后,买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通过平台支付结算系统向卖方支付全部货款,保证金可冲抵货款。 (九)卖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到全部货款后1个工作日内办理货权转移手续。 (十)卖方按合同金额向买方开具全额发票。 第三章 费用 第八条 基差交易成交后,平台按10元/吨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四章 违约责任 第九条 卖方有以下行为时视为违约,平台扣除卖方保证金并支付给买方。 (一)卖方收到全款后,1个工作日内未按合同约定转移货权给买方。 (二)卖方交付货物与合同标的物描述不相符的。 (三)卖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条 买方有以下行为时视为违约,平台扣除买方保证金并支付给卖方。 (一)合同签订后,1个工作日内买方未支付全部货款。 (二)买方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十一条 买卖双方若出现交易纠纷,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相关约定办理。平台可协助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司法机构 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平台并非本条所述合同的当事方,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 第十二条 除买卖双方合同约定之外,本细则及平台发布的公告、通知等,与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储棉花网络(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改。在特定情况下,平台可发布通知、公告等作为本细则的补充,若通知、公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通知、公告为准。 第十四条 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造成损失的,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